1月16日,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的通告》,对成品油在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环节的禁止事项作了详细的说明。
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
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成品油整治相关政策法规,省政府研究确定了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现予以通告。 一、成品油禁产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车用汽油 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不得生产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以化工原料非法勾兑调和成品油 二、成品油禁购清单 经营单位不得购进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成品油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油品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消防、环评等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的经营者不得购进储存成品油 三、成品油禁销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禁止违反环保政策要求向有关地区销售成品油 禁止经营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违法向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销售普通柴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油 禁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加油站(点)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四、成品油禁用清单 禁止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禁止的成品油等产品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车用油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禁止向车用油中添加普通柴油、燃料油、化工组分油等非车用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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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
清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成品油整治相关政策法规,省政府研究确定了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现予以通告。 一、成品油禁产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车用汽油 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得生产成品油 不得生产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以化工原料非法勾兑调和成品油 二、成品油禁购清单 经营单位不得购进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成品油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油品 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不得违法购进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消防、环评等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的经营者不得购进储存成品油 三、成品油禁销清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危化品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环评、消防等资质的不得经营成品油 禁止违反环保政策要求向有关地区销售成品油 禁止经营不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成品油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违法向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销售普通柴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油 禁止批发企业向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加油站(点)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四、成品油禁用清单 禁止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禁止的成品油等产品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普通柴油、燃料油、其他高硫分燃油等非标车用油 禁止物流运输企业等自用单位违法购进使用不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成品油 禁止向车用油中添加普通柴油、燃料油、化工组分油等非车用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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